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才鑫選任辯護人陳長文律師
劉順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00號、第26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才鑫無罪。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的主要內容為:
(一)被告洪才鑫、同案被告 林孝楠 、 詹卓升 、 吳文揚 (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於110年6月底起,至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某處,與同案被告 古岳霖 (本院另為判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的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名下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才鑫帳戶】,予同案被告古岳霖作為收款之用。
(二)又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一、附表三),詐騙集團成員即將款項依序匯入第二層帳戶、同案被告古岳霖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古岳霖帳戶】( 金流 如附表一、附表三),又將古岳霖帳戶內款項分別轉入同案被告林孝楠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822-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孝楠帳戶】、同案被告詹卓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詹卓升帳戶】、同案被告吳文揚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吳文揚帳戶】及洪才鑫帳戶(金流如附表二),同案被告古岳霖再指示被告於110年08月02日13時56分、110年08月04日10時12分,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提領95萬元、71萬元,攜回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某處交付同案被告古岳霖,最終交付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本質及去向之結果。
(三)因此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認定犯罪事實,應該依據證據,如果無法發現相當證據,或者是證據不能夠證明,自然不可以用推測或者擬制的方法,當作裁判的基礎。而且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被告有罪,或者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不能說服法院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在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下,就應該判決被告為無罪。
三、檢察官起訴主要的依據是: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供述;㈡同案被告古岳霖、林孝楠、詹卓升、吳文揚於警詢、偵查供述;㈢證人 林鉦浩 、 邱若涵 (亦屬詐騙集團成員)於警詢證述;㈣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及匯款證明、報案資料;㈤銀行帳戶資料。
四、法院的判斷: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坦承提供洪才鑫帳戶,予同案被告古岳霖作為收款之用,並依指示於110年08月02日13時56分、110年08月04日10時12分,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提領95萬元、71萬元後,攜回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某處交付同案被告古岳霖收受的事實(警卷第248頁;偵2680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二)然而:
1.被告應該是110年7月快結束時,才將洪才鑫帳戶交付同案被告古岳霖使用:
⑴被告先於警詢供稱:我大約是110年7月底加入的等語(警
卷第249頁),又於偵查供稱:我於110年7月底、8月初的時候加入,是古岳霖面試我的等語(偵26809卷第131頁),再檢視洪才鑫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71頁),確實從110年8月2日開始,才有大額款項透過網路銀行的操作匯入,足以證明被告的供詞並非虛假。
⑵同案被告吳文揚於偵查供稱:我是110年8月初,透過洪才
鑫介紹,才會加入,面試者是古岳霖等語(偵26809卷第117頁),又吳文揚帳戶第一筆匯款至古岳霖帳戶的時間是110年8月2日9時15分(警卷第35頁),與被告吳文揚的供詞相符,並且視吳文揚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23頁),同樣從110年8月2日開始,才有大額款項透過網路銀行的操作匯入,可以認為同案被告吳文揚將吳文揚帳戶交付同案被告古岳霖使用的時間,應該是110年8月初。
⑶此外,被告於審理供稱:是我進去第二天以後,吳文揚才
到等語(本院卷第88頁),與同案被告吳文揚提供帳戶的時間點進行比對,被告應該是110年7月快結束時,才將洪才鑫帳戶交付同案被告古岳霖使用。
2.附表一所示之人被詐騙的款項,於110年7月29日11時1分即全部進入古岳霖帳戶(金流如附表一),有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證(出處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68號判決之附表四),又根據古岳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4頁),詐騙集團成員密集處理款項(即將款項匯出),距離洪才鑫帳戶與古岳霖帳戶開始發生連結的時間,存在相當間隔,似乎難以認為洪才鑫帳戶有收受來自附表一所示之人被詐騙的款項。
3.又被告於110年8月2日13時56分,臨櫃提領帳戶內款項95萬元及自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元,有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各1份在卷可查(警卷第271頁至第272頁、第277頁),但是依據洪才鑫帳戶交易明細,該款項來源應該是林孝楠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鉦浩)帳戶(110年8月2日各轉帳50萬元),既然附表一所示之人被詐騙的款項,於110年7月29日11時1分即全部進入古岳霖帳戶,並且被詐騙集團成員進行處理,甚至古岳霖帳戶於110年7月29日11時3分轉帳29萬元至詹卓升帳戶後,古岳霖帳戶僅僅剩下9,700元,足以證明被告洪才鑫於110年8月2日所提領的99萬元,應該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被詐騙款項無關,難以要求被告負責。
(三)附表三編號1部分:
1.告訴人 陳介正 受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後,於110年7月8日12時50分、53分,各匯款5萬元(共1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黃天貝 (下稱黃天貝帳戶)】,經過告訴人陳介正於警詢證述詳細(警卷第487頁至第488頁),並有匯款證明、黃天貝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證(他卷二第96頁至第97頁;他卷三第190頁)。
2.依據交易明細顯示結果,黃天貝帳戶於110年7月8日12時55分,經詐騙集團成員轉帳20萬元(含該1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羅暐晟 (下稱羅暐晟帳戶)】,即於110年7月8日12時56分,再連同其餘款項共30萬元轉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有羅暐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證(他卷一第95頁)。
3.仔細審視古岳霖帳戶交易明細以後(警卷第31頁至第37頁),可以發現從110年7月8日8時48分以後,即無任何款項自羅暐晟帳戶匯入,也就是說告訴人陳介正受騙而匯款的款項不曾流入古岳霖帳戶。因為告訴人陳介正被詐騙的款項早就被轉出,所以即便羅暐晟帳戶於110年7月8日13時50分,有40萬元轉入林孝楠帳戶,也難以認為告訴人陳介正被詐騙的事實與被告、同案被告古岳霖、林孝楠、詹卓升、吳文揚有關。
4.更何況告訴人陳介正匯款的時間是110年7月8日,與被告將洪才鑫帳戶交付同案被告古岳霖使用的時間,存在相當間隔,應該無法要求被告負責。
(四)附表三編號2部分:
1.告訴人 陳秋芬 受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後,於110年8月4日12時43分,匯款30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 謝亞庭 帳戶)】,經過告訴人陳秋芬於警詢證述詳細(警卷第739頁至第740頁),並有匯款證明、謝亞庭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證(他卷二第323頁;本院卷第189頁)。
2.該款項並依序轉入第二層帳戶、古岳霖帳戶(金流如附表三編號2),有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查(他卷一第112頁;警卷第36頁)。又依古岳霖帳戶交易明細,27萬9,000元於110年8月5日10時32分進入古岳霖帳戶後,立即於110年8月5日10時37分轉入不知名人頭帳戶(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為27萬9,015元,可以認為告訴人陳秋芬被詐騙的款項,並未進入洪才鑫帳戶,一樣無法要求被告負責。
五、綜合以上的說明,檢察官雖然起訴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但是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與證明犯罪的方法,經過本院逐一審查,以及反覆思考之後,對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仍然存在合理懷疑的空間,因此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第三層帳戶】1 梁詠婕 【起訴書附表編號1】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以Instagram暱稱「 叶落 」,添加梁詠婕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XM」、「Liquid」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梁詠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4日20時26分1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信維 】110年7月4日20時43分22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暐晟】110年7月7日18時25分36萬元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古岳霖(下稱古岳霖帳戶)】2 丁瓊華 【起訴書附表編號2】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以FB、LINE暱稱「 李文博 」,添加丁瓊華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BOIN」、「KKCOIN」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丁瓊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7日12時41分5萬元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雅雯 】110年7月7日13時46分9萬元110年7月7日18時25分36萬元3 鍾芝東 【起訴書附表編號5】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 張宇鑫 」,添加鍾芝東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SFF中信財富」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鍾芝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7日19時3分5萬元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賴沅鴻 】110年7月7日19時8分35萬元110年7月8日8時45分30萬元110年7月7日19時6分5萬元4 劉黃慧真 【起訴書附表編號4】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以LINE暱稱「雅雯」,添加劉黃慧真為好友,佯稱加入「金泰資產股票交易系統」操作股票買賣,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黃慧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7日16時35分1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天貝】110年7月7日18時20分10萬9,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蘇郁凱 】110年7月9日12時1分51萬元5 李月金 【起訴書附表編號11】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以LINE暱稱「雅雯」,添加李月金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及網頁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月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8日10時31分20萬元110年7月8日10時35分42萬元110年7月9日12時1分51萬元6 林立德 【起訴書附表編號7】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Lili」,添加林立德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BitHerald」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立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2日16時38分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許立宸 】110年7月12日16時59分(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10年7月12日16時38分)21萬6,000元110年7月13日9時31分104萬元7 姜素榮 【起訴書附表編號9】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 李振偉 」,添加姜素榮為好友,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平臺「EasyCoin」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姜素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7日17時34分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胡恆瑞 】110年7月17日18時3分22萬4,321元110年7月19日11時75萬8,000元110年7月18日12時49分5萬元110年7月18日13時17分41萬885元110年7月23日13時15分28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廖克閔 】110年7月24日12時42分6萬5,000元110年7月24日13時10分13萬5,000元8 蔡岳勳 【起訴書附表編號8】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以LINE暱稱「 耀陽 工作室」、「中正國際」,添加蔡岳勳為好友,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平臺「中正國際」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岳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9日13時50分5萬元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力獻 】110年7月19日14時16分14萬元110年7月20日14時19分15萬元9 鄭凱璿 【起訴書附表編號3】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以交友軟體暱稱「宗騰」、LINE暱稱「遠大前程」,添加鄭凱璿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EURONEXT」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凱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22日16時8分2萬元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修平 】110年7月22日16時53分18萬7,800元110年7月23日17時46分80萬元10 金苑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前某時,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天空」、「MetaTrader4」,添加金苑伶為好友,佯稱下載投資APP「MetaTrader4」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金苑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23日14時21分6萬4,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柏竣 】110年7月23日17時35分40萬元110年7月23日17時46分80萬元11 劉蘭萍 【起訴書附表編號12】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LINE添加劉蘭萍為好友,佯稱為「高投國際」、「GLENBER-WEALTH-LIMITED」公司,可代為投資股票及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劉蘭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29日10時35分40萬元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亞庭(下稱謝亞庭帳戶)】110年7月29日10時47分50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邱紫涵 (下稱邱紫涵帳戶)】110年7月29日11時1分29萬元附表二:
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四層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古岳霖帳戶110年7月9日12時2分70萬元林孝楠帳戶110年7月9日12時38分68萬3,000元110年7月9日12時26分70萬元110年7月14日11時13分72萬8,000元110年7月14日11時41分71萬3,000元110年7月15日13時35分98萬2000元110年7月19日11時3分75萬8,000元110年7月19日11時29分(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10年7月19日11時3分)60萬5,000元110年7月20日14時29分72萬元110年7月20日12時49分(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4時49分)37萬8,000元110年7月21日13時8分74萬元110年7月22日13時41分70萬元110年7月23日18時19分30萬元110年8月2日13時13分78萬2,000元110年7月29日13時43分49萬5,160元110年7月9日12時10分105萬元詹卓升帳戶110年7月9日12時37分103萬3,000元110年7月13日11時47分17萬元110年7月13日13時10分90萬1,900元110年7月14日13時10分72萬4,000元110年7月15日11時102萬8,000元110年7月20日12時22分(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4時22分)15萬元110年7月20日14時26分74萬3,000元110年7月21日11時51分68萬4,000元110年7月22日13時32分61萬4,000元110年7月23日13時4分59萬4,000元110年7月23日18時21分(補充理由書分別誤載為110年7月21日18時22分、110年7月23日18時22分)40萬元110年8月2日13時43分100萬元110年7月24日14時43分33萬5,000元110年7月29日11時3分29萬元110年8月3日10時6分88萬6,000元110年8月5日10時3分92萬1,000元110年8月5日10時41分38萬5,000元洪才鑫帳戶110年8月2日13時56分95萬元110年8月4日10時12分71萬元110年8月5日11時22分38萬元(此筆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補充)110年8月5日11時16分41萬2,000元吳文揚帳戶110年8月2日92萬元110年8月5日11時17分10萬元110年8月31日10時37分92萬元110年9月1日56萬元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第三層帳戶】1陳介正【起訴書附表編號6】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17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介正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介正受騙匯款。110年7月8日12時50分5萬元110年7月8日12時53分5萬元2陳秋芬【起訴書附表編號13】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1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秋芬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秋芬受騙匯款。110年8月4日12時43分30萬元謝亞庭帳戶110年8月4日12時47分30萬元(補充理由書誤載為30萬15元)邱紫涵帳戶110年8月5日10時32分27萬9,000元古岳霖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