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債務人 宋碧雲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周自謙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鍾鴻裕
陳祉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培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林政杰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陳小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本院聲請與相對人進行前置調解,因最大債權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參與調解,致前置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額為7,304,070元,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6,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聲請人實無能力償還目前所負債務,而有不能清償之情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7,304,070元(本院卷第15頁、第223頁),並以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為據(本院卷第635頁)。惟經本院函詢各該債權人陳報聲請人至112年8月3日止之債權,經陳報聲請人至112年8月3日止尚未清償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債務分別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8,716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306,844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07,938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35,11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9,186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85,142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31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7,577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46,811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3,64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2,256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0,911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2,82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6,525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9,498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7,703元(本院卷第65-199頁),以上合計19,855,999元。從而,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且非屬可補正之事項,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