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13號原告 劉偉漢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被告 邱哲農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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