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再審原告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勝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再審被告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許品逸
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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