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債務人陳晋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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