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許淑姿 相對人 梁敬群 (即 梁逸民 之繼承人)
梁琇雅 (即梁逸民之繼承人) 梁櫻馨 (即梁逸民之繼承人) 梁峻嘉 (即梁逸民之繼承人) 梁峰 譯(即梁逸民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梁逸民於民國94年3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3月28日起至94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4年6月27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梁逸民於94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惟第三人梁逸民不依約清償,尚欠聲請人1,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梁逸民於103年
9月1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第三人梁逸民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繳證明節本、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4月13日彰院曜家康103年度司繼字第1329號函暨公示催告公告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9月26日雲院忠非平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2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 關聖 ││1159│132│2798分之218│││0││││││││││1│││││││││├─┼───┼────┼───┼───┼────────┼────────┼───────┼───────────────┤│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65│286│2798分之218│││0││││││││││2│││││││││├─┼───┼────┼───┼───┼────────┼────────┼───────┼───────────────┤│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67│28│2798分之218│││0││││││││││3│││││││││├─┼───┼────┼───┼───┼────────┼────────┼───────┼───────────────┤│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68│386│2798分之218│││0││││││││││4│││││││││├─┼───┼────┼───┼───┼────────┼────────┼───────┼───────────────┤│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70│183│2798分之218│││0││││││││││5│││││││││├─┼───┼────┼───┼───┼────────┼────────┼───────┼───────────────┤│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71│16│2798分之218│││0││││││││││6│││││││││├─┼───┼────┼───┼───┼────────┼────────┼───────┼───────────────┤│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72│15│2798分之218│││0││││││││││7│││││││││├─┼───┼────┼───┼───┼────────┼────────┼───────┼───────────────┤│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73│175│2798分之218│││0││││││││││8│││││││││├─┼───┼────┼───┼───┼────────┼────────┼───────┼───────────────┤│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74│1208│2798分之218│││0││││││││││9│││││││││├─┼───┼────┼───┼───┼────────┼────────┼───────┼───────────────┤│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74-1│26│2798分之218│││1││││││││││0│││││││││├─┼───┼────┼───┼───┼────────┼────────┼───────┼───────────────┤│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84│8│2798分之218│││1││││││││││1│││││││││├─┼───┼────┼───┼───┼────────┼────────┼───────┼───────────────┤│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1184-1│3│2798分之218│││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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