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禦沅具保人謝如玫上列受刑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林禦沅,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林禦沅,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
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林禦沅,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為「受刑人,林禦沅,男,29歲(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