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 董學義 訴訟代理人 孫瑋澤 律師被告 陳定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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