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李秀玲 被告 張孟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