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陳報其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其可避免之損害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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