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同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暐臻 原告與被告 豪昱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6,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