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聲請人 蘇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 何淑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就第三人 曲樂群 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經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惟相對人等二人未依該移轉命令內容履行,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對第三人曲樂群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第三人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薪資移轉執行命令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執松字第52261號債權憑證、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未字第8782號執行命令等影本附卷可稽。依前開執行命令所示,係將第三人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每月之薪資債權,於執行法院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範圍內讓與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淑媛無涉,亦非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承擔第三人之債務。然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何淑媛之請求依據,暨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可得請求之數額,逕以其對第三人之債權金額向相對人等二人為請求,顯有疑義。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