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353號異議人 呂敏雄 相對人 甘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聲字第43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106年度司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於同年8月28日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同年8月3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並非 陳興 之繼承人,自非本件兩造間訴訟中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不應負擔其訴訟費用,爰依法提起異議,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以裁定確定之」,係指法院已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僅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言,即訴訟費用之裁判中未確定其費用額之情形。是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僅在確定敗訴之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為確定,當事人在該程序中,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加以爭執。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新北市○○區○○段○○○號,面積328.6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原所有權人之一 陳黃草 已死亡,現為伊與被告 陳鈴雄 、 陳明煌 、 陳凱謙 、 陳稚妍 、 陳詩韻 、 陳綉蓁 及陳黃草之繼承人所共有,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除訴請陳黃草之繼承人即 陳建隆 、 陳建順 、 陳月琴 、 陳長榮 、 闕壯華 、 闕壯建 、 闕壯漢 、 闕壯毅 、 闕壯志 、 闕麗淑 、呂敏雄、 呂建明 、 呂曉嵐 等人應就陳黃草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外,並依據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訴請分割等語,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4號判決:㈠被告陳建隆、陳建順、陳月琴、陳長榮、闕壯華、闕壯建、闕壯漢、闕壯毅、闕壯志、闕麗淑、呂敏雄、呂建明、呂曉嵐就系爭土地登記為訴外人陳黃草所有之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㈢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而今該案已告確定等情,經本院查核屬實。而相對人在上開兩造訴訟案中,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870元,業據提出繳納裁判費收據1紙在卷可參,經核本件原裁定依前開民事確定判決主文記載,確定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載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法定利息,為有理由,並無不當。至異議人於異議意旨陳明其並非陳興之繼承人,自非本件兩造間訴訟中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不應負擔其訴訟費用云云,此涉及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及負擔比例為何,依前揭說明,尚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究,縱異議人所陳為真,亦不得據此為其免納訴訟費用之抗辯,應另循救濟。準此,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採四捨五入而有相對人總給付金額
與聲請人得請求金額之差距)┌────┬──────┬────────────┐│相對人│應有部分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陳建隆│公同共有1/5│2,774元││陳建順││(計算式:13,870元×1/5││陳月琴││=2,774元)││陳長榮││││闕壯華││││闕壯建││││闕壯漢││││闕壯毅││││闕壯志││││闕麗淑││││呂敏雄││││呂建明││││呂曉嵐│││├────┼──────┼────────────┤│陳鈴雄│53689/300000│2,481元││││(計算式:13,870元×││││53689/300000=2,481元)│├────┼──────┼────────────┤│陳明煌│53689/300000│2,481元││││(計算式:13,870元×││││53689/300000=2,481元)│├────┼──────┼────────────┤│陳凱謙│53689/900000│827元││││(計算式:13,870元×││││53689/900000=827元)│├────┼──────┼────────────┤│陳綉蓁│6311/100000│875元││││(計算式:13,870元×││││6311/100000=875元)│├────┼──────┼────────────┤│陳詩韻│53689/900000│827元││││(計算式:13,870元×││││53689/900000=827元)│││││├────┼──────┼────────────┤│陳稚妍│53689/900000│827元││││(計算式:13,870元×││││53689/900000=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