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陳淑芬 相對人 徐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5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附於本案卷)。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
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同法第34條第
1項、第2項及第284條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無非係就本院104年度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系爭事件)合議庭法官調查證據、指揮及闡明訴訟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非該合議庭法官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有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證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令人懷疑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審理有何不公平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系爭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羅永安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