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7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第三人維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9,39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4年1月12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維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6,000,000元;另於94年3月24日以相對人甲○○○及 李瑄鈺雷振鳴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並與聲請人簽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請聲請人開發信用狀,並就該信用狀項下匯票之金額予以墊款,有代墊進口單據可稽(如附表三、四所示金額),如上開墊款有遲延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利息及違約金,詎第三人分別自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尚欠本金共計9,390,00
0元及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8份、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8份、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8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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