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周鴻猷 被告 陳宏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