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鄭朝文 被告劉春宏
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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