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吳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弘文中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1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