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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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鳳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景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惟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或裁判費16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