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李美珍 陳佳儀 陳宜君 被上訴人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複代理人 朱正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上訴人將附表編號2發票之金額匯入受告知人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銅鑼公司)在上訴人處所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備償專戶,上訴人照會銅鑼公司後,銅鑼公司告知該筆新臺幣(下同)779萬5738元匯款係清償以附表編號1發票為擔保之借款510萬元與以附表編號2發票為擔保之借款613萬元之其中105萬元預付款,故上訴人讓銅鑼公司取回餘款164萬5738元乙節,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筱蓉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