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9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紹樟 選任辯護人 朱龍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樟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紹樟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10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112年3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2年3月3日訊問被告,認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0罪(即上開判決附表一所載),每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另犯轉讓禁藥罪3罪,略述),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且經第一審判處重刑(被告僅對原判決刑的部分上訴),衡酌常情,依社會通念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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