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家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25號、107年度執字第18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家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家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之罪,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
8年6月4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附表編號2至5所犯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侵害之法益、所橫跨之時間(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為106年9月至107年1月間)、各犯罪重複責難性之程度等,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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