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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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號債權人台灣愛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氏玄 TRUONGTHIHUYE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人居留資料所示,債務人張氏玄TRUONGTHIHUYEN業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行方(蹤)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