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1號聲請人 陳姵秀 相對人 陳黃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行中關於「 黃美玉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黃月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