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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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60號聲請人 陳永賦 相對人 蔡佩君 關係人 陳素蘭 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號159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