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 葉怡珣
楊昊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翰林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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