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開路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薛魁鎮 被告 薛新竹
薛丁允 薛寶美 薛廉峰 薛煇展 薛妅上列當事人間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以其公同共有房屋之使用上利益,提起本件訴訟,參酌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4,900元,以之為房屋之價值,並暫以房屋價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丁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