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65號原告 何玉裕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未填具被告機關及代表人之地址,以及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例如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