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許仕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零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