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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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81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華信商業銀行變更為建華商業銀行之經濟部函文影本。
中華民國96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