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賴信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兩造間於民國105年2月26日簽訂之買賣契約影本。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同地段100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