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8號聲請人 詹添棟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二、陳報兩造間抵償之金額究為200萬元或為250萬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