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銘翔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裕峰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8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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