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賢選任辯護人許仲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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