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鑑椿 即祭祀公業 張五美 管理人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
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