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9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重和土木包工業即 蘇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7年8月12日至同年9月12日承攬被
告定作之鋁合金欄杆,兩造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112,000元,加值營業稅則雙方各負擔一半,合計被告應給
付之報酬金額為114,800元,扣除已給付定金23,000元外,
被告尚應給付91,800元。而原告已依約定將鋁合金欄杆交付
被告,屢向被告催討欠款,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承攬契
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出貨單及支票影本
為證,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1,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