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謝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謝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謝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10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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