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敬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湘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湘禮未按時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僅提出聲請人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及所有權人戶籍謄本、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以及聲請人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業於109年3月1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並於109年3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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