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顯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