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高玉海 債務人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孫揚恩 SANDTYANNRENEJACQUES人債務人雷德RIESCLAUDEJEANREN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肆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貳角㈡港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