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秀紋 即呈翔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