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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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秀紋 即呈翔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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