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 被告乙○○
亞東飯王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倉源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