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信東長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信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巴黎春天汽車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85520元│含聲請人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合計│78552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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