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原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原豪
黃奕鈞
謝昀汝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被告 林忻雯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85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士簡字571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原豪、黃奕鈞、謝昀汝、林忻雯(下稱被告4人)與「富美樂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初某日起至109年1月8日晚間9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以臺北市○○區○○路00號4樓為機房,架設「富美樂娛樂城」賭博網站,被告劉原豪擔任辦公室主管,被告黃奕鈞、謝昀汝、林忻雯則均在前開網站任職負責推廣業務,以「Facebook」、「LINE」等通訊軟體招攬不特定之賭客在「富美樂娛樂城」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而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與該賭博網站對賭,以此方式共同聚眾賭博而牟取利益。嗣為警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賭資帳冊、相關電腦主機、螢幕、鍵盤、記帳本、薪資袋、行動電話等物品。因認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4人與 林子揚江聖傑 等人明知不得違法經營網路簽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8年12月初某日起至109年1月8日晚間9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以臺北市○○區○○路00號4樓為機房,架設「富美樂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第15屆總統及副總統選舉賭盤」,透過臉書暱稱「JiaJiaTao」,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博弈粉絲專頁留言「現金盤哦,有興趣找我,我這有,哈」、「我指總統盤的意思」等訊息,有賭客詢問時,則請賭客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佳一只小小兔」,賭博方式為押注候選人 蔡英文 當選者,依賭客選擇讓票50萬票至90萬票,賠率分別為0.5、0.7、0.85、0.9、1.1、1.6、2.5,押注候選人 韓國瑜 受讓20萬票至70萬票者,賠率則為0.9、1.2、1.5、1.8、2.0、2.5、3.0、4.0、4.
5,簽注金額最低為新臺幣10,000元,押中賠率之賭客可依下注數比例賺取賭金,若賭客賭輸時,賭金即歸由「富美樂娛樂城」賭博網站所有,並自賭金中抽取0.5%為佣金,賭金以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式支付,以此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總統選舉賭盤,因認被告4人與林子揚、江聖傑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選偵字第8、23號案件提起公訴及以109年度選偵字第27號案件移送併辦,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0年4月29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就被告4人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之前案與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予以對照觀察,可見二者之犯罪時間、地點均無差異,又本案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與前開業已起訴並經判處無罪確定之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局部行為重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自亦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另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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