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樊永順 等人間因110年基簡字第28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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