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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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朱林雪娥 被告 侯宗志
王嬿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侯宗志、王嬿慈與 黃羽辰 (原名 黃仲楷 )等5人為集團式詐騙,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而被告等所涉刑事案件由法院審理在案,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1.被告侯宗志、王嬿慈應與被告黃羽
辰、追加被告 梅盛開陳佑誠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宗志、王嬿慈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分別判決免訴及無罪在案,根據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許慧珍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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