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旭昇具保人劉城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城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洪旭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同年月24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依法收受送達,及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及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