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永吉化學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玉山銀行竹南分行│95年4月30日│16,561元│AG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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