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乙○○被告飛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飛傑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中市○區○○路○○○號2樓,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甲○○之住所設於台中縣○○鄉○○村○○路成豐巷320號,均非本院轄區;又依起訴狀及卷內所附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載,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車禍事故係發生於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南下72公里500公尺處,為桃園縣境內,亦非本院管轄區域,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發生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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