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3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編號壹、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被處褫奪公權1年部分,雖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為免執行掛漏,仍列載於本件裁定主文中,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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